2009-07-20
该判无罪的判有罪,改重判的轻判
无论是否能从法律意义上严格界定“飙车”这一行为,我觉得都可以类比于“故意杀人”,作为一名成年人,他应该知道在公共道路上开快车会有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;难道他交通法规白学了么?
这位中国社科院法学专家刘仁文说“从平常心的角度冷静地讲,胡斌肯定相信他的技术好不会撞死人,他的目的并非故意伤害公共安全,不应重判。”这不是唯心主义么?我希望下一个胡斌飙车的时候不要撞到别人、去撞我们法学家吧。
司马平邦的所要表达的意思无非是,因为我们现行法律下没有对飙车做出处罚规定,所以应该先立法再罚以后的人,不能以现行法律没有的罪名来重罚胡斌。干!他真太高看了那些制定法律的人。不以飙车罪就不能重罚胡滨了?
拉邓案出来与胡斌案做比,恰恰是个错误的对比,邓案虽然“承受了太多社会舆论的压力”,但最终巴东警方还是判了她有罪,而非事实上的无罪;从胡斌案的判决只能让大家更加丧失对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性的信心。
该判无罪的判有罪,改重判的轻判,这就是“无私”的法律啊!切!
东方早报的评论《期待胡斌飙车案有一个伟大的判决》还是不错的。
还有一点不能理解,谭家人为什么早早的答应了胡家的巨额赔偿?这样的结局或许在他们接受赔偿的时候就注定的了!